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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十答:疫情防控期间师生关注的法律疑惑都在这!

新媒体中心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8-30

疫情防控期间师生关注的法律疑惑“十问十答”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民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积极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我校全体师生经历了延长假期、健康报告、网络教学等特殊而难忘的时刻。法律事务办公室结合当前师生实际情况,选取了十个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推出“疫情防控期间师生关注的法律疑惑‘十问十答’”,希望能为大家答疑解惑。


Q

A

提问

Qustions

&

解答

Answers

1.未经同意不得返校、限制进入甚至封校的决定,有必要吗?

答:有。这是当前切断疫情传播和防控疫情蔓延的最为关键也是最为有效的措施。

法律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均有规定。

2.学校要求师生每日打卡报平安(汇报身体状况、行程变动等情况),有法律依据吗?

答:有。防控疫情人人有责。教职工、学生本人返校前后须根据要求,如实向学校报告近期旅行及居住史、相关病例接触史和个人、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发现他人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要及时报告。

法律依据

除了教育法律规范有义务性规定外,《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三十一条均有具体规定。

3.对于未经同意提前返校的学生和未经审批回校办公的教师,学校可能给予哪些处分?

答:服从管理是疫情期间教职工、学生应履行的特别法律义务,包括不得提前返校等,师生应当自觉遵守。师生若不遵守这些规定,学校将依据有关教职工、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视违纪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分。

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四、六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均有具体规定。

4.由于疫情原因,教职工无法按要求返校或到岗的,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答:如教职工是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其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按期返岗的,学校不得因此解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合同到期的应当分别顺延至教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聘用期内工资发放等事宜应当严格按照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同时结合《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以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5.由于疫情原因,学生无法按要求返校或者按时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答:学校开学后,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造成无法按期返校的,学校按照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注册处理。对因此原因无法按照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学生,学校给予学业上的辅导和帮助,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6.疫情期间坚持“停课不停教、停课不停学”,学校组织教师积极开展线上教学。网络课程是作品吗?教师在网络课程中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答:网络课程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的,属于作品的范畴。学校出于教学目的,向本校在册学生开设网络课程,这种教学模式不具有商业目的,其受众也仅有在册的学生。因此,为了提升教学质量,授课人在自己独创的PPT中少量使用他人的作品(图片、音频或者视频资料等),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侵权也不用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网络课程明显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被复制,体现了授课人独特的判断与构思,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属于作品的范畴。《著作权法》规定了“课堂教学科研合理使用”制度,即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更不需要向著作人支付报酬。该项制度不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学,与疫情期间的网络公益教学有一定的关联。需要提醒的是,疫情期间的网络教学实为无奈之举。疫情一旦结束,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理由随即消失。此时,除非取得授权,否则不应该继续在网络上传播他人的作品。

7.妨碍和拒绝防疫人员依法进行的身份登记、测量体温、限制通行、要求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等行为,如何处理?

答:单位或个人妨碍或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者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可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予以拘留并罚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8.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防治疫情的如何处理?

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八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9.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编造或故意传播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虚假恐怖信息等行为,如何处理?

答:散布谣言的可以拘留或罚款;若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一百零五条等。

10.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中承担相应职责的教职工,存在渎职、失职等行为,如何处理?

答:教职工在预防、控制疫情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对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措施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等严重后果,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构成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四条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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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事务办公室

编辑:王怡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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